建筑業(yè)營改增的主要文件有:
1.《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yè)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
2.《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fā)布<納稅人跨縣(市、區(qū))提供建筑服務增值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17號)
3.《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yè)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稅收征收管理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23號)
4.《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fā)布<營業(yè)稅改征增值稅跨境應稅行為增值稅免稅管理辦法(試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29號)
5.《北京市國家稅務局關于納稅人跨區(qū)提供建筑服務增值稅納稅地點問題的公告》(北京市國家稅務局公告2016年第8號)
6.《北京市國家稅務局關于北京市以外納稅人在本市提供建筑服務預繳增值稅問題的公告》(北京市國家稅務局公告2016年笫9號)
7.《北京市國家稅務局關于營業(yè)稅改征增值稅跨境應稅行為增值稅免稅管理問題的公告》(北京市國家稅務局公告2016年第15號)
8.《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在境外提供建筑服務等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69號)
9.《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明確營改增有關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11號)
一、納稅人
(一)基本規(guī)定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建筑服務的單位和個人,為建筑服務增值稅納稅人。
(二)兩類納稅人
納稅人分為一般納稅人和小規(guī)模納稅人。建筑服務納稅人應稅行為的年應征增值稅銷售額超過500萬元(含本數)的為一般納稅人,未超過該標準的納稅人為小規(guī)模納稅人。
(三)扣繳義務人
境內購買方為境外單位和個人扣繳增值稅的,按照適用稅率扣繳。
二、征稅范圍
?。ㄒ唬┯袃斾N售建筑服務
銷售建筑服務,是指有償銷售建筑服務。但屬于下列非經營性活動的情形除外:
1.建筑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聘用的員工為本單位或者雇主提供取得工資的建筑服務。
2.建筑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為聘用的員工提供建筑服務。
有償,是指取得貨幣、貨物或者其他經濟利益。
(二)視同銷售建筑服務
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無償提供建筑服務,為視同銷售建筑服務,但用于公益事業(yè)的除外。
三、建筑服務稅目解釋
建筑服務,是指各類建筑物、構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的建造、修繕、裝飾,線路、管道、設備、設施等的安裝以及其他工程作業(yè)的業(yè)務活動。包括工程服務、安裝服務、修繕服務、裝飾服務和其他建筑服務。
(一)工程服務
工程服務,是指新建、改建各種建筑物、構筑物的工程作業(yè),包括與建筑物相連的各種設備或者支柱、操作平臺的安裝或者裝設工程作業(yè),以及各種窯爐和金屬結構工程作業(yè)。
(二)安裝服務
安裝服務,是指生產設備、動力設備、起重設備、運輸設備、傳動設備、醫(yī)療實驗設備以及其他各種設備、設施的裝配、安置工程作業(yè),包括與被安裝設備相連的工作臺、梯子、欄桿的裝設工程作業(yè),以及被安裝設備的絕緣、防腐、保溫、油漆等工程作業(yè)。
固定電話、有線電視、寬帶、水、電、燃氣、暖氣等經營者向用戶收取的安裝費、初裝費、開戶費、擴容費以及類似收費,按照安裝服務繳納增值稅。
(三)修繕服務
修繕服務,是指對建筑物、構筑物進行修補、加固、養(yǎng)護、改善,使之恢復原來的使用價值或者延長其使用期限的工程作業(yè)。
(四)裝飾服務
裝飾服務,是指對建筑物、構筑物進行修飾裝修,使之美觀或者具有特定用途的工程作業(yè)。
(五)其他建筑服務
其他建筑服務,是指上列工程作業(yè)之外的各種工程作業(yè)服務,如鉆井(打井)、拆除建筑物或者構筑物、平整土地、園林綠化、疏浚(不包括航道疏浚)、建筑物平移、搭腳手架、爆破、礦山穿孔、表面附著物(包括巖層、土層、沙層等)剝離和清理等工程作業(yè)。
【注意】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明確營改增有關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11號)第四條的規(guī)定:納稅人對安裝運行后的電梯提供的維護保養(yǎng)服務,按照“其他現代服務”繳納增值稅。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明確營改增有關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11號)第五條的規(guī)定,納稅人提供植物養(yǎng)護服務,按照“其他生活服務”繳納增值稅。
四、關于納稅人及稅率、征收率
一、稅率和征收率
納稅人銷售建筑服務的稅率為11%,征收率為3%。
二、應納稅額的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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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稅計稅方法,包括一般計稅方法和簡易計稅方法。
一般納稅人銷售建筑服務適用一般計稅方法計稅。一般納稅人提供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筑服務,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但一經選擇,36個月內不得變更。
1.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務
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務,是指施工方不采購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購輔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費、管理費或者其他費用的建筑服務。
2.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務
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設備、材料、動力由工程發(fā)包方自行采購的建筑工程。
【注意】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明確營改增有關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11號)第四條的規(guī)定:一般納稅人銷售電梯的同時提供安裝服務,其安裝服務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
3.為建筑工程老項目提供的建筑服務
?。ㄒ唬┙ㄖこ汤享椖?,是指:
(1)《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注明的合同開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項目;
(2)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開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項目;
小規(guī)模納稅人發(fā)生應稅行為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
(二)一般計稅方法應納稅額的計算
計算公式:應納稅額=當期銷項稅額-當期進項稅額
銷項稅額=銷售額×稅率
銷售額=含稅銷售額÷(1+稅率)
當期銷項稅額小于當期進項稅額不足抵扣時,其不足部分可以結轉下期繼續(xù)抵扣。
(三)簡易計稅方法應納稅額的計算
計算公式:應納稅額=銷售額×征收率
銷售額=含稅銷售額÷(1+征收率)
五、銷售額的確定
?。ㄒ唬┗疽?guī)定
銷售額,是指納稅人銷售建筑服務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價外費用,是指價外收取的各種性質的收費,但不包括以下項目:
1.代為收取并符合財稅[2016]36號文附件1第十條規(guī)定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業(yè)性收費。
2.以委托方名義開具發(fā)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項。
納稅人銷售建筑服務價格明顯偏低或者偏高且不具有合理商業(yè)目的的,或者發(fā)生視同銷售行為而無銷售額的,主管稅務機關有權按照下列順序確定銷售額:
1.按照納稅人最近時期銷售建筑服務的平均價格確定。
2.按照其他納稅人最近時期銷售建筑服務的平均價格確定。
3.按照組成計稅價格確定。組成計稅價格的公式為:
組成計稅價格=成本×(1+成本利潤率)
成本利潤率由國家稅務總局確定。
(二)特殊規(guī)定
納稅人銷售建筑服務適用簡易計稅方法的,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額為銷售額。
納稅人按照上述規(guī)定從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中扣除的分包款,應當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規(guī)和國家稅務總局規(guī)定的有效憑證。否則,不得扣除。
【注意】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明確營改增有關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11號)第一條的規(guī)定:納稅人銷售活動板房、機器設備、鋼結構件等自產貨物的同時提供建筑、安裝服務,不屬于《營業(yè)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財稅〔2016〕36號文件印發(fā))第四十條規(guī)定的混合銷售,應分別核算貨物和建筑服務的銷售額,分別適用不同的稅率或者征收率。
六、異地預繳的規(guī)定
納稅人跨縣(市、區(qū))提供建筑服務,應向建筑服務發(fā)生地主管國稅機關預繳稅款,向機構所在地主管國稅機關申報納稅。
(一)預繳的方法
1.一般納稅人跨縣(市、區(qū))提供建筑服務,適用一般計稅方法計稅的,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額,按照2%的預征率計算應預繳稅款。
計算公式:應預繳的稅款=(全部的價款和價外費用-支付的分包款)÷(1+11%)×2%
2.一般納稅人跨縣(市、區(qū))提供建筑服務,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的,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額,按照3%的征收率計算應預繳稅款。
計算公式:應預繳的稅款=(全部的價款和價外費用-支付的分包款)÷(1+3%)×3%
3.小規(guī)模納稅人跨縣(市、區(qū))提供建筑服務,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額,按照3%的征收率計算應預繳稅款。
計算公式:應預繳的稅款=(全部的價款和價外費用-支付的分包款)÷(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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