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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島建筑材料管理戴上“緊箍咒” 立法保障安全
來源:青島早報    時間:2012-07-02 10:05:37   [報告錯誤]  [收藏]  [打印]
  核心提示:青島市十五屆人大常委會第二次會議6月29日上午完成各項議程后閉會。會議表決通過了 《青島市建設工程材料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待報省人大常委會批準后,按法定程序公布實施。

  立法保障安全

  會后,就這一項地方立法,青島市人大法制委員會主任委員萬振東向記者表示,立法的主要目的之一是保障群眾的人身和財產安全,“這里所指的建設工程材料,不僅包括鋼筋、水泥、磚料等工程建設結構主體所用的材料,更包括門窗、地板、管線等家庭裝修建材,這些材料質量的合格與否將直接影響人們的身體健康??梢哉f建材質量安全等同于食品安全。”

  根據(jù)《條例》,在青島市對涉及建設工程主要功能、結構安全和可能對人體健康產生影響的重要材料的生產、經營,實行登記備案管理。法規(guī)還要求市政府組織建設、質量監(jiān)督、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建立建設工程材料信息平臺,公布建設工程材料登記備案情況等信息。“其備案信息也將在這一平臺上公布,這樣市民通過查看平臺上備案信息,就能知道購買的材料是否經過了政府備案,質量是否有保障。”萬振東說。

  現(xiàn)場檢測質量

  《條例》規(guī)定,建材“生產者或者經營者辦理登記備案時,應當提交營業(yè)執(zhí)照、產品合格證、具備相應資質的檢驗機構出具的檢驗報告以及依法應當具備的生產許可證、產品質量認證證書等材料。對符合規(guī)定的,市建設工程材料管理機構應當發(fā)放登記備案證并向社會公布。萬振東表示,《條例》要求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采取措施,引導建設工程材料經營者進入集中交易市場經營,“在集中交易場所配備設備和人員,消費者可進行現(xiàn)場檢測。”

  推行“召回”機制

  《條例》中的具體條款還為我市推行建材質量市場管理推行 “召回”機制提供了法律依據(jù)。《條例》第十九條規(guī)定,監(jiān)督抽查的建設工程材料質量不合格的,生產者、經營者應當立即停止生產、經營,追回不合格材料,并通知相關經營者、使用者;建設工程施工單位應立即停止使用,已經使用的應當會同設計、建設單位確定處理意見,并依據(jù)意見返工、修理或者采取其他措施。

  逾期不改罰款

  《條例》明確規(guī)定,房地產開發(fā)企業(yè)銷售商品住宅,應當在銷售場所明示所銷售住宅中使用的重要建設工程材料品牌、型號、產品標準、生產廠家等信息,并在商品房買賣合同附件中載明。而“未在銷售場所明示住宅中使用重要建設工程材料信息,或者未在商品房買賣合同中附件中載明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記者 劉延青)

關鍵詞: 青島 建筑材料 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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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李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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